自有房用于经营别忘缴纳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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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10:13 信息时报 |
时报讯(记者叶静通讯员张海兴)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了解到,该局在税务稽查中发现,很多业主对利用自有房产进行经营需要缴纳房产税茫然无知,涉嫌偷逃税款,该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强该方面的检查和辅导。 据了解,很多业主明白出租房屋应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相关税费,但不清楚自有房屋用于自主经营需缴税。花都的王先生刚刚缴了两年的税款和滞纳金、罚款一共8000元,他说:我以为自己的房子自己用绝对没有问题,根本没考虑到要缴税,直到税务人员上门才知道自己属于偷逃税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介绍,房产税按税法类型划分属于财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对房产所有人或经营单位,就其房产价值或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按照有关规定,广州市对于拥有房屋产权并用于经营的个人,其房产税实行从价计征(也称从值计征),以房产原值减除30%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按年一次征收,年税率为1.2%,征期为每年的6月至9月。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对于没有把握的涉税问题一定要到税务机关询问,或者致电12366咨询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