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工致残丧失性功能 妻子获精神损失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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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10:56 新华网 |
新华网南宁12月9日电(余作才、李嘉)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因工受伤致使性功能完全丧失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当事人的妻子何某因性利益受到损害而最终获得16000元的精神损失赔偿。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6月5日,何某的丈夫刘某应荔浦电业有限公司组织帮工的要求为其抬运电杆。当刘某与其他村民共同把汽轮车上的电杆抬卸出来时,因电业公司施工管理上的不当,致使刘某被电杆压伤,造成下半身完全截瘫,自腰平面以下感觉、运动完全消失,肌张力增高,提睾反射、肛门反射均消失,尿道插引尿管、大小便失禁,被评定为2级伤残。 由于何某的丈夫下身已完全截瘫,自其治愈至今,何某均无法与其丈夫刘某实现正常的夫妻生活。为弥补这一精神损失,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荔浦电业有限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6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何某的丈夫刘某在搬迁抬运电杆时被电杆压成重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造成其性功能完全丧失。损害结果与被告荔浦电业有限公司在实施农网改造工程中忽视安全生产管理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这一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使原告的性生活权利受到了侵害,致使原告何某与其丈夫刘某之间不能履行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这给原告何某在精神上造成了痛苦,损害了原告何某性生活的利益。为此,原告何某要求被告广西荔浦电业有限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广西荔浦电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何素文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广西荔浦电业有限公司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何某不是抬电线杆的受害者,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等为由,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实体处分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