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醉酒逆行被撞身亡应负全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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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11:22 法制日报 |
行人醉酒逆行被撞身亡应负全责法院终审判决出租汽车公司赔偿8.7万元 本报北京12月8日讯(记者辛红通讯员高志海胡欣宁)醉酒骑车闯入机动车道逆行造成死亡后,已采取相应措施的车辆司机与受害者责任该如何划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终审判决,出租汽车公司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8.7万余元。 今年6月4日,张春民驾驶出租车与醉酒骑自行车逆行的吴立新相撞,吴立新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理部门认定,吴立新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春民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出租汽车公司已给付现金及先期垫付费用1.5万余元。 今年7月,死者亲属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7.2万余元。一审法院今年10月判决出租汽车公司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共209174.7元。出租汽车公司对此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比例过高,最多同意按一审法院已确定的损失数额的25%进行赔偿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吴立新醉酒骑车逆行进入机动车道,其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自己死亡的后果。机动车驾驶员张春民尽到了注意义务,并采取了必要措施,但仍未能避免事故发生。因交通事故损失非吴立新故意造成,故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10%至2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所确定的赔偿比例未能体现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亦不能体现公平原则。鉴于出租汽车公司表示愿按一审法院所确定损失数额的25%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