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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社区居民欲罢免选区人大代表的来龙去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20:38 新华网

  12月7日下午两点,北京市丰台区望园东里居委会小会议室门前,“坚决要求罢免魏景秀丰台区人大代表资格”的条幅出现在人大代表与居民代表座谈会上。由于这个意外,原定两点开始的座谈会一直推迟到快3点才得以进行。

  魏景秀是参加当天座谈会的3个区人大代表之一。他是丰台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总经理,去年12月刚刚当选为丰台区第十三届人大代表。这是他当选区人大代表一年来第一次和社区选民见面,只是没想到第一次见面就面临着这样的“场面”。

  座谈会的组织者,居委会负责人的意见是,居民们先将条幅收起来,有意见向代表们直接提,举行座谈会的目的就是要让代表们有机会和居民面对面交流,倾听选区百姓的意见。

  而手持条幅的居民则坚持认为条幅的存在并不影响座谈会的进行。此前,一些选民曾几次约见魏景秀而没有成功。

  “罢免”行动的由来

  记者见到了有张俊英、闫京生等154名望园社区居民签名的关于“罢免魏景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代表资格”的函件的复印件。据张俊英等人介绍,原件已被他们寄送丰台区人大常委会。

  魏景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证实,他知道张俊英等人提出要罢免他区人大代表资格的事,因为区人大有关人士已经给他打过电话,询问他为什么不接受社区居民质询。

  丰台区人大信访办吴英科长也证实,丰台区人大已经收到了居民们提交的罢免函。

  对提出罢免的理由,张俊英等人谈到:作为区人大代表的魏景秀,在选区群众多次要求与他见面,反映居民疾苦的情况下,置之不理,没有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已经不能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对他正式提出罢免。

  王兰坨是街道负责联络社区居民和社区人大代表的联络员。她告诉记者,据她所知,张俊英等人确实前后约见过魏景秀3次。

  魏景秀不接受质询的理由

  魏景秀担任法人代表的丰台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就在社区里。他在12月7日的人大代表和居民代表座谈会上解释说,他这个人大代表身分很特殊,主要是社区里30万平方米的建筑大都和他的公司有关。他既是“问题”的焦点,同时还要担负“问题”的反映者和监督者的角色。

  在魏景秀的办公室,他拿出了厚厚一沓信件给记者看。他说,张俊英等人反映的问题他早在当选区人大代表之前就处理过,解释过,并且在2002年还以丰台区建委等部门的名义给过正式回复,但他们不满意,他也没有办法。

  魏景秀说,张俊英等人反映的问题,也不是他们这个社区所独有的问题,大概涉及到北京市近10万居民,北京市政府早就这一事情下过结论,也作出了解决的努力。他无权作出更多解释,因而,他就没有接受张俊英等人的质询,因为“即使见面,我能回复的还是那些意见。”

  在“罢免函”里,张俊英等人介绍了事情的“由来”:周庄子村的拆迁问题始于丰台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于1992年和1993年与周庄子村民签订的《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开发公司刻意隐瞒1991年《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和相关政策,导致拆迁周庄子村102户,安置面积不足的达52户。居民们先后找到很多部门进行申诉。许多人大代表也积极帮助群众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2003年丰台区人大换届,居民们又找到新当选的人大代表魏景秀。

  魏景秀说,事实上张俊英等人反映的事情和他原本没有关系,他是1994年才到开发公司的。

  记者还见到了丰台区建委等三部门的回复。

  在“回复”中,三单位认为张俊英等人反映的问题早已解决。周庄子的拆迁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

  魏景秀认为自己其实很无辜。他说他一直讲回避原则,因为张俊英等人反映的是他们公司的事情,按道理他应该回避,自然没有会见张俊英等人的必要。

  他在12月7日的座谈会也谈到,事实上,社区居民反映到他那里的属于他们公司能解决的问题,他都已经督促解决了,比方说部分路段绿化树坑的加盖问题等等。(贾林伟记者万兴亚)

  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选举法》第四十四条: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六条: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四十七条: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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