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药品监管 确保用药安全(关注)(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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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5:39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王照云摄 药品安全问题关系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我国每年因医药安全问题而生病、致残和死亡的人数远远超过了一般生产安全伤亡人数。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对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体系,形成了政府主抓、部门共管、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管理格局。但是,我国药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药源性疾病频频发生,“非典”、“禽流感”的爆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假冒伪劣药品屡禁不止,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抗生素滥用问题比较突出。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药品安全更加关注,加强药品监管,事关人民健康、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全社会对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提高药品安全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部分全国政协委员就药品安全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值得有关部门重视。 ———主持人 潘跃 全国政协委员郑法雷 把生命健康放在首位 药物不良反应(即“毒副作用”),是一个关系到人民生命与健康的全局性问题。一般地说,大多数药物不良反应是较轻的,人们是可以耐受的。但某些药物的严重不良反应则可能使人致病,甚至致残、致死。因此,世界各国对药物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都相当重视。 近20年来,我国药品管理职能部门对药物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已有很大发展。但由于长期存在的某些历史原因和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中所出现的多种复杂因素,我国药物不良反应监督管理中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人民的生命与健康仍然受到药物不良反应的损害与威胁。因此,进一步加大对药物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力度十分必要,切不可忽视。 对此,国家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各地方的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需要更多开展工作,并增加研究经费。 要有步骤地逐步加大对中西药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力度,并将有关标准尽早与国际标准接轨。有的药品包装应加贴有毒警示标志。 要增加对中西药不良反应研究的投入。建议今后增加对药物不良反应研究的投入,对引起内脏或体内各系统严重损害的中西药,尤其应当重点加以研究,以明确引起毒副作用的成分及机制,并改进防治措施。 要加强对制药企业中西药不良反应的管理措施。对说明书上未说明的严重不良反应,药厂应负责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政府主管部门必要时可终止其药品批准号和上市资格。 医疗单位应当重视中西药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研究、信息交流和情况上报。医疗单位既要提高临床诊治水平,又要让政府主管部门及时掌握中西药不良反应的新情况,以及时作出决策。 全国政协委员何志尧 加快中药饮片质量认证步伐 中药饮片是我国中药产业的三大支柱之一,是中医临床辨证施治的传统武器,又是中成药的重要原料。随着中药饮片炮制理论的不断完善和成熟,它已成为中医临床防病治病的重要手段,它的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到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近几年来,中药饮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经常发生。 要彻底改变这种混乱局面,必须扶正、祛邪两手硬,标本兼治。除应进一步加大力度整顿流通渠道,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中药饮片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只有在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中有计划、有步骤地监督实施GMP认证,才能逐步规范中药饮片生产,才能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只有有计划、有步骤地监督实施GMP认证,才能逐步淘汰设备陈旧、管理松散的落后企业,真正使有实力、有抱负的中药饮片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中药饮片的规模化、标准化生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启动中药饮片生产企业GMP认证工作,但目前通过中药饮片GMP认证的企业仅有6家,在全国700多家注册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中所占比例仍然很小,何况还有很多无法统计的非法饮片加工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该加快中药饮片企业实施GMP步伐,在批准新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时,首要条件是必须通过GMP认证,标准不能降低,应抬高准入门槛,把住质量关口。应像中西药制剂一样,制定严格的GMP认证时间表,统一规定全国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符合GMP要求的最后时限,加快实施GMP认证步伐。 对已实施中药饮片GMP认证的企业,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对这些有远见、有魄力,为规范中药饮片生产、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有效用药而愿意投入、敢于投入的企业,制定扶持、鼓励的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罗锡恩 加大特殊药品管理力度 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属于国家特殊强制管理的药品。特殊药品是否得到合理使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能否安全用药、身心健康能否得到保障、患者的生活质量能否得到提高等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疾病种类排位的变化,尤其是肿瘤病例以倍数增加等现状对特殊药品的需求和使用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和影响,对特殊药品管理,尤其是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为此国务院于2002年2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2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从而使我国的药品管理走上了更加规范化的历程。但是,我个人认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特殊药品的管理、法律责任、罚责与旧的管理办法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 我们在对特殊药品的监管工作中,发现在其流通领域、医疗使用单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各种问题。尤其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不当和流弊导致患者成瘾,而成瘾给患者带来的痛苦要比疾病本身的痛苦有过之而无不及,更为严重的是引发吸毒、贩毒,并且由于贩毒的暴利因素使得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新的特殊药品管理办法,加强惩处力度,明确责任、性质,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对故意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处方骗取、滥用麻醉药品的直接责任人一经查实,无论数量多少,要从重处理,吊销医生执照,其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吸毒、贩毒者,直接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对不具备合法手续或开具超剂量的处方,不予认真审核,给予付药的药剂人员,应吊销执业药师执照,并给予降级、降职处分,其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吸毒、贩毒者,直接移送司法部门处理。此外,对所在医疗机构的法人要追究领导责任。 只有加大特殊药品的管理力度,才能合理、有效地使用特殊药品,使之真正达到减轻人民群众病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的目的,同时也是堵住吸毒、贩毒等犯罪的一条重要途径。 《人民日报》 (2004年12月10日 第十三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