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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过期罐 可举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7:40 华商晨报

  晨报讯(记者 朱明宇)“我换液化气罐时,一家换气站竟然用已过期4个月的罐给我充气,幸亏我及早发现,不然还不得发生危险!”12月9日,何女士心有余悸地说。

  何女士10月18日来到沈河区三星社区附近的一家换气站,把一支过期的17.5公斤家用液化气钢瓶放到那,准备交50元打压费后,换另一个能用的钢瓶回家。

  “新充气的钢瓶拿回家后,发现钢瓶上的检验截止日期是2004年8月。”何女士气愤地说。昨日上午,经过一番交涉后,该换气站给何女士更换了一个检验期到2008年的新罐。

  沈阳统业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主管技术的杨延风副经理说,民用小型液化气钢瓶前三次的检验期限为4年,第四次即最后一次为3年,超期钢瓶不允许经销。

  “根据规定,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要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国家标准,换气站没有外卖液化气钢瓶资格,换气站只能以钢瓶产权单位形式出现,居民个人不允许拥有钢瓶。”杨延风说,“钢瓶的产权必须属于充装单位。”

  “消费者如遇到违规充装站出租过期钢瓶、出卖钢瓶的现象,可以马上向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处举报,工作人员会依法对该液化气站进行处罚。”杨延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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