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小区停车问题将有明确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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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7:44 扬子晚报 |
记者昨日获悉,南京市市政府正在就该市《商品房附属设施权属办法》及《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进行专题讨论,小区停车库(位)究竟能不能卖,业主共用的车位收益如何使用,很快就会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说法。 地下车库允许部分出售 本报曾经报道过省法工委明确2003年5月1日后按照《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规定标准建设的停车库(位),可以分为全体业主共用的停车库(位)和部分业主各自专用的停车库(位),其中共用部分不能单独销售。专用部分可以单独销售。今年以来,房管部门一直在为共用和专用的比例问题进行调研,一度讨论的共用和可售部分的比例是20:80,但不少开发商对此表示了异议。最新方案是普通地下车库的85%可以出售,15%归全体业主所有,租赁收益也归全体业主;地上车位只租不卖,出租收益归业主共有;人防车位如果成本未进入房价,开发商可出租收益,否则收益归全体业主。目前这一方案尚未最后敲定。 共用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 根据《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物管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统一由特管企业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相关单位应当区分业主共用停车库(位)和业主专用停车库(位)等不同性质,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停车服务费。业主共用停车库(位)的停车服务费在扣除物管企业(或专业停车管理单位)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管公共服务费,70%纳入维修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凡是利用业主共用场地划定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在未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或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停车位确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可售车库酝酿实施限购 根据正在讨论的方案,可售车库在初次销售时,一户限购一个,如发生抢购,房管部门将监督开发商以摇号、抽签等公平方式销售。只有等所有住宅卖完,车库销售还有剩余的,已购车库业主才可购买第二个。同时,车库转让仅限于业主之间。物管区域内原则上只停放本物管区域住户的私家小型客货车及摩托车,禁止停放大客车和大货车。如果物管区域内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实施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同时在不影响车辆通行、不堵塞消防通道的前提下,充分增加停车位,但相关方案必须经过业主大会通过。如仍不能解决停车问题的,可引导业主利用物管区域附近的机动车夜间保管站,以缓和供需矛盾。陆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