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写真入册状告影楼 协议不明细原告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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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8:00 新华网 |
新华网天津频道12月9日电 21岁少女小琴得知自己在红日芭莎画意写真摄影工作室拍摄的写真照片被制成了宣传册后,便将工作室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但经南开区法院审理,她输掉了官司,原因是当初双方协议约定不明确。 原告:诉求停止侵权 小琴诉称,今年9月,她与“红日芭莎”达成口头协议,愿为其做模特拍摄样片,用于该摄影工作室的广告、宣传。拍摄后,双方正式签订协议书。10月1日,小琴的父母在滨江道麦购广场四楼看到登有女儿裸照的该工作室宣传册,非常气愤。小琴诉求对方停止侵权,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被告:她是自愿的 庭上,“红日芭莎”方代理人辩称,小琴为其拍摄样片完全是自愿的,“红日芭莎”还支付给小琴劳务费2500元。协议书中约定,小琴为被告拍摄的所有样片及其版权均为被告所有,同时未约定照片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被告并未违反协议书的约定,因此也就未侵害原告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事发后,小琴的母亲还多次到被告的营业场所干扰其正常工作。为此,被告只得撤掉了所有登有小琴照片的宣传品,并请模特重新拍摄样册,这一系列工作让他们损失了2万余元。被告方还称,他们将保留对小琴要求赔偿的权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预见其行为的后果,并且双方订立的协议是自愿的,据此驳回了小琴的诉讼。接到判决后,小琴和母亲都非常不满,准备上诉。 律师提醒:约定合同内容要细化 击水律师事务所的范培红律师在此提醒读者,在签订协议或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准确地约定合同内容,并将能够细化的内容细化,这样出现问题后才有据可查。本案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就是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不明确,原告小琴并未在协议书中与对方约定好照片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等。(完)(通讯员南研)(天津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