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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子警察岂能为敛财而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8:15 新华网

  人民日报市场报讯(董祥玉)机动车违章被电子警察摄录后,合肥市交警支队并不是依法将违章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而是直接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告,违章车还要承担每车次150元的曝光费。众人质疑,此举于法何据。更令人吃惊的是,他们实际支付给媒体的广告费仅占收取曝光费的1/3左右———

  “违章罚款咱认,扣分咱也认,因为有法可依。但另收150元的公告费却让人想不通”。在合肥开出租车的王师傅向记者大倒苦水,“凭什么让我们自掏腰包进行公告?”据了解,在合肥市像王师傅一样想不通的驾驶员不在少数,合肥市交警支队在处理机动车被电子警察曝光后,不依法送达、不告之,而直接在当地两家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收取每车次150元的曝光费。

  物价局同意收费

  11月26日下午,记者随王师傅来到位于合肥市潜山路的违章曝光车辆处理点,一位值班的女同志告诉记者,今年5月1日前,被电子警察曝光的违规车辆,罚款5元,收公告费150元;5月1日之后罚款200元,收公告费150元。由此看来,收取曝光费由来已久。

  据了解,江苏、北京、上海、广州等省市在处理交通违章时,均是依法采取先送达、后公告的方式,让车主心悦诚服。即便需要公告,公告费也不需违章车主承担。但合肥市为何不依法将违章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而直接在媒体公示呢?

  11月29日上午,记者来到合肥市交警支队进行采访。提供给交警支队的采访提纲如下:机动车违章被电子警察曝光后,为何不依法履行送达程序?对违章车辆进行公告的法律依据何在?收取违章车主的公告费和实际支付给媒体的广告费是否平衡?如有多余,多余的钱用在何处?

  下午5时许,法规宣传科许广宁科长在其办公室对记者提出的问题给予了答复。不直接送达违规处罚通知书,是因为机动车行使证上记载的地址不准确。关于刊登公告并收取费用的法律依据,许科长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114条。记者查阅后得知该条规定如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显而易见,该条款只是对被电子警察曝光的违章车辆的罚款依据,而并不是收取曝光费的依据。随后,他又告诉记者,是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和财政厅[2002]107号文件规定收取公告费的。

  为此,记者又到安徽省物价局查阅了相关文件并采访了该局局长王建中。确如交警支队所说,在物价局《关于核定电子警察监控违章公告费收取标准的函》中,同意“对经电子警察摄录的违章机动车辆,在有关媒体上曝光,收取的交通违章登报公告费,每例150元”。如何看待这一文件?王建中局长告诉记者,该文件出台在《行政许可法》施行之前,现在,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正在清理当中。

  交警队“借机敛财”?

  合肥市交警支队不但收取于法无据的曝光费,据推算,收支比例严重失调,有巧取豪夺之嫌。鉴于合肥市交警支队不提供收支账目,迫于无奈,记者只好根据“公告”进行推算。

  11月22日,合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在《合肥晚报》和《新安晚报》上发布了今年第18期交通违法曝光公告,这也是该支队实施公告以来第53次发布交通违法公告。本期共公布了1016违章车辆的车牌号码。按每车次150元收费标准计算,该支队可收取152400元曝光费,实际要支付多少公告费呢?业内人士测算结果为:不超过59090元,那么,仅一期曝光费就有近10万元的结余。如此算来,交警支队通过53期公告获取的收益决不是一个小数目。

  为何要超收如此多的广告费?目的何在?

  “多余的钱用于改善交通管理”许广宁如是说。安徽省物价局[2002]107号文件也证实了这一点,该文件第4条是这样表述的:实行电子警察是加强交通管理的一项新的手段,收取必要的电子警察交通违章公告费,目的是弥补电子警察运行和维护的经费不足,有效地减少闯红灯等违章驾驶现象。

  至此,记者才弄明白,违章司机在交纳违章罚款的同时,还不知不觉中在为电子警察的运行和维护提供了经济保障。

  曝光费于法无据

  关于曝光费的收取是否合理,记者也咨询了有关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违章者除当场处罚外,应行使传唤、查证等程序,即作为处罚者应对被处罚者履行告之的义务,让被处罚者自掏腰包告之自己于法无据;交通警察支队本身是执法单位,收取法律范围外的任何费用,其本身就涉嫌违法;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核定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特别是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后,不及时进行清理也涉嫌违规、违法,车主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消不合法批复。

  违法曝光费应尽快取缔(调查·声音)

  罗庆华

  该不该收取电子警察曝光费,这一话题去年曾在南京引起广泛讨论,在公众、媒体、法律专家共同声讨下,南京的电子警察曝光费于今年5月1日废止。

  然而这一广遭非议的规定,如今在安徽合肥依然堂而皇之地执行着,只要机动车违章,驾驶员除交纳规定的200元罚款外,还要不折不扣地交纳150元媒体曝光费。

  电子警察是近年来为保障城市交通安全而实行的一项监管措施,它的出现的确使交通违章现象得到有效的控制。依照交通法规对那些违章违规者进行必要的处罚,使其提高安全行驶意识,理所当然。但违章曝光费这一本属执法管理成本的支出,却要由驾驶员埋单,这恐怕就是典型的霸道行政了。如果按行家的测算,罚款中只用了1/3支付公告费,那么其余的2/3的费用流向哪里,用到何处,公众并不知情,交管部门也不想广而告之。

  那么,这笔费用有没有依据?回答是否定的。收取曝光公示费首先违背了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法定处罚原则”的规定,即:凡法律、法规、规章未予规定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均不能处罚。而电子警察曝光收费一事至今既无法定,又无相关司法解释,其行为显然是违法的。收取曝光费还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对违法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和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交管部门称,违章曝光费是经省物价局批准的正式收费项目,不属乱收费,实际上是把物价局的文件当成了乱收费的挡箭牌。虽然财政和物价部门的确有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是,设立或审批收费项目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项目,就是物价部门批准了,也不合法。

  交管部门本是执法部门,应该依法行政,收取法律许可之外的任何费用,其本身就涉嫌违法;而新的《行政许可法》在实施伊始即被束之高阁,安徽交管部门依然我行我素,继续乱收滥罚,这难道不是一种无视法规尊严的行为么?这说明在我们的执法体系中,基层单位的法制意识还相当薄弱,对利益的追逐还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基于此,有必要对行政许可问题上的“不作为、乱作为”进行重罚,才能触及某些人某些部门的灵魂,也才能确保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面对社会公众的普遍不满和于法无据的行政乱收费,安徽交警部门应该高度重视民意,依法行政,尽快对电子曝光费进行取缔。否则,人民交警的形象在公众心目中就会大打折扣。《市场报》(2004年12月10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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