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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增幅10-118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8:16 新华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从今年12月起,按所在地新执行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重新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人员可领取的保险金增加幅度在10~118元之间。

  按照有关规定,失业保险金是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根据缴费年限的不同,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99%为失业保险金。前不久,广西调整了全区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随之作相应的调整。经过调整后,一类地区职工的失业保险金每月增加84~118元;二类地区增加45~64元;三类地区增加31~44元;四类地区增加10~15元。

  据介绍,一类地区包括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和北海市;二类地区包括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和崇左市;三类地区包括各县级市;四类地区包括各县、自治县。(记者唐正芳)(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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