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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台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9:29 新华网

  昨日,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充分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特别注意行人安全

  《办法》特别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或者转弯时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应当避让非机动车与行人;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或者行经人行横道时要避让行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不得骑行等。

  撞了违章行人,机动车只负有限责任

  《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明确拖拉机禁行区域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尽量减少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办法》规定,一级公路禁止拖拉机通行。二级公路,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路段交通安全的实际情况采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措施。二级以下公路、设区的城市中心城区和县级市城区的中心主干道路,可以采取限制拖拉机通行措施。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在限制通行路段街道行驶的拖拉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细化具体处罚标准

  《办法》对各类违法行为都制定了明确到具体数额的处罚标准,而不再是“多少元以上”、“多少元以下”这样可以上下浮动的宽泛标准。如对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罚款50元;开车打手机罚款100元;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500元,醉酒驾驶机动车罚款1500元、并处15日以下拘留等等。处罚标准既体现了从重打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现实要求,又体现了过罚相当、处罚适度的处罚原则。(张锡敏)网络编辑:要俊德(来源:太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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