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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辽宁任职期间受贿57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09:55 广州日报大洋网

  据新华社电 (记者田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9日依法对中共湖北省委原副书记、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国光有期徒刑11年,受贿所得款物依法没收。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国光在辽宁省任职期间,于1989年至1999年,利用担任中共沈阳市委代理书记、书记、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分别多次收受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爱党(另案处理)、马向东等人送给的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228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光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国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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