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改会倡设"自律委员会"监察传媒侵犯私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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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10:14 人民网 |
人民网香港12月10日电继1999年提出有关保护私隐的条例后,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昨天再建议成立法定的传媒自律委员会,以处理印刷媒体侵犯私隐的投诉,并将侵犯私隐列为民事罪行;委员会由业界及公众人士各占一半组成。建议中的委员会没有权力要求赔偿,有业界人士指是“无牙老虎”;法改会私隐小组主席白景崇则说,“成立委员会只是要令违规报馆蒙羞”。 白景崇昨天在记者会上指出,虽然媒体侵犯市民私隐的情况比起几年前已有改善,但仍然十分严重和普遍,鉴于现时采取的自律措施未能有效保障个人私隐免受侵犯,法改会建议以香港报业评议会为蓝本,成立一个独立的自律委员会,以监察本港所有报章及杂志,并处理相关投诉,而政府在委员会中不会担当任何角色。 法改会建议,未经同意查看他人物品或开启他人邮件、长时间监视他人活动而干扰当事人私隐及令当事人反感,或在无充分理据下将他人的私生活宣扬,都属于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提出民事索偿;侵权者要证明基于公众利益做出以上行为才毋须负上侵权责任。白景崇坦言,要为私隐及私生活下定义有困难,因为一切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公开发布的行为都可视为侵权。 法改会建议成立的自律组织由业界、学者及公众组成,业界代表人数不能多于公众代表,而主席必须由公众代表出任。职权方面,委员会将负责制订规管传媒侵犯私隐的行为守则,并根据守则作出裁决,强制传媒刊登调查结果;但委员会只可劝谕、警告及谴责违规出版人,无权要求赔偿或道歉。 法改会私隐小组成员陈文敏教授认为传媒要靠自己提升水准,成立自律委员会只是消极做法;他否认委员会是“无牙老虎”。被问到会否担心加入委员会的报馆不多时,陈文敏说,自律委员会与报评会不同,报馆即使不加入也受到委员会监察 另外,报告书建议,若违规出版人没有刊登更正启事或调查结果和裁决,自律委员会可向法院申请命令,要求出版人采取法院指明的行动。法改会订定,侵犯私隐要负上民事责任,法院可要求传媒赔偿损害,或交出因侵犯私隐而得的利润。白景崇称,有关决定已平衡新闻自由及私隐问题,而自律委员会只会针对侵犯私隐的问题。(吴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