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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委指出:超市免费停放车辆丢失仍负有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10:57 新华网

  新华网四川频道12月10日电(记者毛朝敬)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近日明确指出,消费者在超市停车场免费停放车辆丢失,如果超市提供不出丢车与自己没有关系的证明,丢车后超市仍负有赔偿责任,应当赔偿。

  据四川省消委有关人士近日反映,成都市消费者唐某今年12月2日下午,在成都一家超市购物消费时,把自己的电动自车停放在这一家超市的免费停车场内。不料购物后到停车场才发现,自己停的电动自行车被人盗走了。他立即找到超市有关人员,要求超市赔偿,可是超市有关人员却说,超市提供的只是免费停车服务,对丢车概不负责,况且超市在免费停车场内贴有车辆丢失“概不负责”等提示,不负担保管义务。双方为此争执不休。唐某随即向成都市金牛区工商局投诉。金牛区工商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调解,但超市一方仍然坚持说,本超市的免费停车服务只提供场地,不负责保管车辆,同时免费停车服务并不完全只针对消费者服务,周围的居民也可在此免费停车,停车场内的工作人员只负责“维持秩序”,并不负有保管车辆的责任和义务,调解未果。目前,此纠纷还在化解之中。

  为此,四川省消委有关人士近日指出,消费者在超市购物和停车分别形成了一个主合同和一个次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即使超市对停车没有收费,如超市提供不出丢车和自己没有关系的证明,消费者丢车后超市仍应当赔偿,而且超市所作出的对车辆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是单方面作出的,带有“霸王条款”的性质,超市自己单方面说不负保管义务和停车场内的工作人员只是负责维持秩序,并不能免除对丢车应负的责任。(完)(四川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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