挡了我视线 还我“观赏权”法院二审判决房开商赔偿住户1.5万元(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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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11:06 贵州都市报 | ||
住户:“观赏权”遭侵犯 李某认为,冷却塔及两根直径约1米的管道,使他及家人俯看湘江河观赏沿岸景色的部分视线受到遮挡,李某因此要求天利公司拆除冷却塔及其管道,维护自己的“观赏权”,但李某的要求遭到了天利公司的拒绝。 房开商:未影响通风和采光 天利公司有关人士介绍,冷却塔是中央空调的附属设备之一。由于两栋楼房之间的间距在规划许可的范围之内,且该冷却塔及管道并不影响李某房屋的通风和采光,因此公司认为李某要求拆除冷却塔的主张毫无道理。 而李某却认为,他花钱购买高层建筑的目的不仅仅限于通风采光,更主要的是观赏湘江河沿岸的风景。李某于今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除障碍物或赔偿损失5万元。 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冷却塔并不影响李某房屋的通风和采光。今年9月,该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向遵义市中院提起上诉。李某认为,一审判决将上诉人购房时所单独获得的风景观赏权等同于普通的通风采光权是错误的。 终审判决房开公司赔偿 遵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购买房屋后,不仅享有房屋所有权,也享有舒适和方便居住的权利。天利公司由于在李某居住房屋的正前方近距离处安装中央空调冷却塔,不仅阻挡李某的观景视线,而且造成视觉上的不舒适感,使居住价值降低,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天利房开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遵义中院于11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遵义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李某损失费1.5万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12月9日,记者从天利公司了解到,该公司对终审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并不认同,目前正在要求对该案进行再审。 作者:唐正平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