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内面积“缩水” 公摊“膨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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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11:06 贵州都市报 |
消费者申请仲裁退赔,房开商称:以建筑面积为依据处理面积差异 金黔在线讯12月9日,贵阳市仲裁委开庭仲裁了一起买卖房屋纠纷案,购房者申请仲裁的理由是房开商卖给他的房子面积“缩水”较大,要求归还他多交付的5千多元房款。 据了解,2003年9月16日,湖北人朱方林与贵阳齐力房地产开发公司清镇分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以每平方米798元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清镇市前进路青龙苑的一套住宅,合同中约定,建筑面积103.06平方米,套内面积94.47平方米,公摊面积8.59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双方履约了交房及支付房款事项。2004年9月,房开商在公布经清镇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测定的该套房屋实测面积时,朱方林发现自己的房子套内面积与签订的合同相比“缩水”了4.65平方米,而公摊面积却“膨胀”了4.77平方米,朱方林便多次找到房开商要求就“缩水”的套内面积作出合理解释,可都没有结果,只好向贵阳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房开商返还“少”了的那部分房价款5628.9元及利息138.8元。 朱方林认为,房开商交付给他的房屋套内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套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是4.92%,超出了法定的3%,因此,他要求房开商返还多交的房价款及利息。 贵阳齐力房地产开发公司清镇分公司在答辩中称,在合同中与朱方林约定该房是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以及面积差异处理,因此,只要合同面积与实测面积相吻合就可以,他们没有责任赔付。并认为朱方林的索赔理由不成立。 仲裁庭决定对这起房屋纠纷案择日裁决。 作者:张成 罗华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