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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将换发伤残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11:28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本报12月9日讯(记者 沙兆华实习生刘霞玲)今天,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按照民政部的要求,我省将从现在起到2005年6月30日止,统一换发伤残证,旧证将于2005年7月1日以后停止使用。

  据悉,此次换证对象为我省民政部门评定或认定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已故或抚恤关系已迁出我省的上述对象不在换证之列。此次换证结束后,将不再统一换证。发证时年满16周岁的,新证有效期为5年;16至25周岁的,有效期为10年;26至45周岁的,有效期为20年;46周岁以上的,为长期。证件有效期到期后必须及时更换。

  换发新的伤残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民政厅要求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求在换证工作中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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