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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头区相应调整工了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税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11:28 乌鲁木齐晚报

  乌鲁木齐头屯河区地税局日前根据市地税局下发的《关于明确我市个体工商业户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对所属征管系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一、缴纳营业税的个体业户(个体运输和个体行医业户除外)和月销售应税货物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及月销售应税劳务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增值税个体工商业户,其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调整为:固定工商业户由原来3.5%调整为1.5%;非固定业户由原
来4%调整为2%。二、缴纳营业税的固定个体业户,其实际营业收入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收入额的,一律将其差额部分按相应税率和附征率不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体所得税。个人从事货运经营的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由4%调整为3.3%。:(责任编辑:张茜写信)

  作者:(新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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