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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儋州市政府违法行政 强制兼并计划落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11:29 新华网

  新华网海口12月10日电(记者赵叶苹)欲将集体企业那大自来水厂强行兼并的儋州市政府如意算盘落空。日前,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为那大自来水厂正身,还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身份。

  原告那大自来水厂于1966年成立,系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2003年10月15日,儋州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成立儋州市10万吨水厂与那大自来水厂并网运营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一文,并且不顾该厂职工的反对,强行接收了原告的财务档案材料和经营管理权,将原告并入该市10万吨水厂。2004年4月26日,被告又下发《关于许环雄同志任职的通知》,任命10万吨水厂的厂长及管理人员。

  原告那大自来水厂在答辩中称,该厂成立之时的所有报告和批示文件中,均注明是群众集资33万元兴建自来水厂,政府并未投入任何资金。并且一直以来,该厂的工商注册年检登记的经济性质均为集体企业。原告请求,依法撤消被告上述两个《通知》,判令被告将财务账本及财务管理移交归还原告管理,恢复原告的独立供水系统和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资格。

  被告(儋州市政府)的行政答辩状则称,被答辩人以那大自来水厂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其诉状中既没有盖公章、又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所以该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市政府认定,那大自来水厂的资产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因为该水厂当初的投资均为当时的那大公社(现那大镇)及其他单位借款,没有个人投资。

  同时,答辩状中还提供了儋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04年6月20日出具的《关于那大自来水厂资产产权归属的裁决》,该《裁决》认定那大自来水厂的资产产权属于国家所有。

  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在《行政判决书》中对于被告的答辩均予以驳回,判决书写道:原告可以以那大自来水厂的名义提起诉讼;法律尽管规定了人民政府有权对企业的合并或者分立作出决定,但仅是对国有企业人民政府才能行使该项职权,儋州市政府在那大自来水厂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即作出《并网通知》,显然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2003年10月15日下发的《关于成立儋州市10万吨水厂与那大自来水厂并网运营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及2004年4月26日被告下发的《关于许环雄同志任职的通知》。

  至此,集体所有制企业那大自来水厂通过合法手段争回了本属于自己的东西,政府在法律面前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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