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出台低收入残疾人救助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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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13:21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记者魏萍 宁波晚报讯记者昨天从江北区残联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江北区处于低保边缘的残疾人也可享受长期性的救助。根据残疾程度不同,每人每月可以享受60或100元的专项生活救助金。据悉,针对低保边缘的低收入残疾人群体出台专门救助办法在全市还是首次。 该项救助由江北区政府从“残保金”中列支,以生活救助为主,医疗救助为补充。享受对象是户籍在江北区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收入在低保标准与低保标准的1.2倍之间,即城市家庭人均收入在280元到330元之间,农村家庭人均收入在170元到205元之间的人员。已列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和“五保”的人员不再享受该办法。 办法规定,经核准同意后,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的专项生活救助金,其他残疾人每人每月享受60元的专项生活救助金。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分三种情况进行,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住院在享受其他补助后,个人自负超过500元以后部分,属医保用药范围内的费用,由本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给予有效医疗费用30%救助。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病住院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其他补助后,一次住院个人自负金额超过1000元以后部分,属医保用药范围内的费用,给予有效医疗费用25%的救助。患精神病、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器官和组织移植等慢性重病时,在享受补助后,因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大造成生活困难的,酌情给予一定的救助。 从现在起,所有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尽快向户籍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低收入残疾人的救助待遇,从批准次月起执行,由救助对象持江北区残联核发的《宁波市江北区低收入残疾人领取证》按月到当地残联领取。据悉,该救助办法在试行一段时间后,在条件成熟时有望向全市推广。(来源:中国宁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