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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拍卖不应限制“物归原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16:47 中国青年报

  12月8日“青年话题”刊发了徐林生的时评《公车拍卖应限制“物归原主”》,读来令人很是困惑:公车拍卖为何就不能“物归原主”?不允许被拍卖的公车“物归原主”就体现了拍卖的公平性?

  支撑作者观点的主要论据是:如果允许“物归原主”,公车的“主人”(主要指党政主要领导)就会利用自己的身份,自觉不自觉地屏蔽其他竞争者,以低价让原车归主。这种说法站不住脚。既然领导干部能够用身份来影响他人,使得公车“物归原主”,那么他们为什么不趁机向高一档的、好一点的公车“进军”,却偏偏选择“物归原主”呢?你设立限制不允许他们拍购原车,他们还可以以同样的手段低价竞拍到其他公车,使国有资产仍然没有实现价值的最大化。

  对公车原“主人”作出限制,严重违背《拍卖法》。该法规定: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公车的原“主人”虽然身份可能是领导干部,甚至是主要的党政领导干部,但他们也是社会中的一名普通公民,完全符合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公车拍卖活动的竞买人资格,谁能剥夺他们的法定权利?对公车原“主人”作出不许“物归原主”的限制,不但是违法行为,也是对公车原“主人”的“有罪推定”:认定他们参与就会舞弊,而且事前在“坐骑”拍卖底价上做手脚,这是一个荒唐的悖论。

  相信全社会都注意到了,成都武侯区、浙江绍兴等地在拍卖公车过程中频频出现“物归原主”的现象,绝对不正常!

  竞买者的设定“不正常”。在各地进行的公车拍卖中,有的限定公务人员才能参加。公务用车实行改革后,公务员享受不菲的补贴,就不该再享受什么拍购优先权。为了实现公车的价值最大化,就应对竞买者尽可能少地作出限制,而应努力面向全社会公开拍卖这些公车,让更多的人都能参与到竞买中来。在公车拍卖中,限定公务人员为竞买者的做法,是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必须禁绝。让更多人参与竞拍便能规避身份控制场面的问题,“物归原主”的现象自然会少了。

  拍卖前的准备“不正常”。拍卖的成功与否关键在吸纳足够多的竞买者,竞买者与被拍卖的标的物之间比例越大,拍卖的成交价就可能越高。请看看那些“物归原主”的拍卖会,会场上的人气如何?事前未作专业的宣传策划,广泛招纳竞买者,致使知情者不多,到场竞买的更少;第一场公车拍卖就一下子投入83辆公车,致使人车比很小,竞买的气氛形不成。这些在正常的拍卖会上是绝对不可能出现的,而在公车拍卖中出现,只能说明“败家子”心态在作祟,或是在这方面缺乏经验。

  据此,不必限制公车“物归原主”,只须把公车拍卖完全社会化,采用市场化的手段,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拍卖环境,那么公车拍卖就藏不住问题,国有资产就能实现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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