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者的权利和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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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16:47 中国青年报 |
日前,一则来自中华慈善总会的消息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在中华慈善总会所获捐献中,70%来自国外和港台,国内富豪的捐赠仅占不到15%。 很多人把它与《福布斯》杂志前不久搞的一次大陆慈善排行榜相联系。在这个榜中,去年上《福布斯》财富榜的100位中国富豪,有七成都未出现。而根据《福布斯》杂志的美国慈善榜统计,10年内,美国的富豪对各类慈善组织的捐赠总额超过了2000亿美元,单一个比尔·盖茨基金会就拥有资金280多亿美元。于是他们发问,同样都是有钱人,为什么美国富豪选择用慈善捐赠的方式来回报社会,而中国的富豪们在积累起巨额财富之后,却没有这么做呢? 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媒体也从多方面进行了探讨。比如,从大的方面来看,中国经济总体水平还不高,民营企业尚在发育之中,可用于慈善的资金本来就比较少;中国在慈善捐赠方面的税前减免制度不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并不鼓励企业家捐款,捐献的款项越多,额外支付的税也就越多,从而抑制了富豪的捐献热情;目前的慈善组织基本上还是政府部门的延伸,而浓厚的政府色彩,多少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因为没有人会喜欢“压力捐赠”等等。从小的方面来看,有的富豪发家致富本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怕捐献会引起社会对自己财富来源的关注,招来麻烦;更多的则是国人慈善意识淡薄,富人有钱宁愿一掷千金购买名车别墅,也不愿拿出一个子儿去救济那些生活无着落的穷人,等等。 应该说,这些原因分析的都很到位。然而在我看来,有两个根本问题被很多人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这就是慈善者的权利和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某种意义上,它是制约现阶段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两大症结所在。 先说前者。慈善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对自己所捐善款的知情权,二是对自己所捐善款的干预权。知情权指的是捐助者有权知道自己所捐的钱用到了什么地方,是如何分配的;干预权指的是捐助者有权对所捐款项提出具体的使用意见,慈善部门不得违背捐助人的意志。 但是在现实中,慈善者的这两项权利都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干预权就不用说了,捐款人连起码的知情权都没有,很少有慈善组织或接受捐赠的单位,向捐款者或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慈善者权利的缺席与慈善组织缺乏透明度息息相关。一个慈善组织是否有公信力,关键看它是否透明。也就是说,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基础建立在“透明的玻璃口袋”上,这是慈善事业发展的根本所在,也是慈善事业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但是我们遗憾地看到,中国目前慈善组织的账目基本上是不对外公开的。财务制度不透明,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不高,若再加上监督制约机制缺失,很容易引起内部腐败行为的发生。前两年引起轰动的胡曼莉事件就是一个警示。今年8月,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原牡丹江口腔医院院长刘同英,利用手中的职权,以购买医疗设备为名,贪污由世界宗教者和平会议日本委员会的捐款折合人民币104万元。由此来看,最侵犯慈善者权利的,莫过于少数人毫无顾忌地贪污善款了。而这样的事情只要发生一起,就足以挫伤人们的慈善之心,对慈善事业产生信任危机。 提高公信力是当前慈善组织面临的最大问题。好在一些慈善组织已认识到问题的重要性。比如,北京市慈善协会前不久宣布,明年该协会将以进一步提高公信力为目标,公开承诺随时接受捐赠者审查账目。同时计划在年底,通过媒体将慈善款物的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中国慈善事业要获得发展,一方面,要让富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一味靠道德说教无济于事,须动用政策和法律调控机制;另一方面,任何一种捐助都是依靠道德支撑的,不可能通过法律和政策去强制。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保证慈善者权利的实现,既是对慈善组织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接受捐赠的弱势群体的权利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