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台新股发行试行询价制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07:31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约束,完善股票发行价格形成机制,证监会今日出台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悬置3个月之久的新股发行定价问题终于有了结果。 分为初步和累计两个阶段 《通知》指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初步询价不少于20家 《通知》要求,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 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 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 申购过多时实行按比例配售 《通知》要求,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时,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比例为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除以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有效申购的标准应在发行公告中明确规定。 累计投标询价及配售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刊登配售结果公告。 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余股票以相同价格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询价对象应以其指定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分别独立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配售,并遵守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总量。 投标询价获配股锁定3个月 询价对象应承诺将参与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锁定期自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对配售股份的锁定作出相应安排。 保荐机构负责组织推介、询价和配售工作。保荐机构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冻结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同时还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询价和配售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配售对象、配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通知》还规定了对违规机构的监管和惩罚措施。《通知》指出,《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和《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同时废止。南京日报记者于世卿 (编辑 五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