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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投资者无缘股票发行询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08:19 新华网

  证监会昨天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社会公众投资者不能参加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机构投资者有较高的定价能力、风险判断和控制能力,有利于对发行人的内在投资价值和发展前景进行综合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合理价格,也为公众投资者的认购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判断标准。

  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询价将大大增加实际操作的复杂性,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因此,《通知》规定只有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询价和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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