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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状告代理律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09:16 南方都市报

  委托人状告代理律师

  因“罢免律协会长风波”而备受关注的刘子龙和另一律师被指有失职和侮辱当事人等行为

  本报讯(记者张国栋)因“罢免律协会长风波”而备受关注的律师刘子龙昨日出现在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的法庭上,不过这次他要辩护的对象是自己。他因被曾经代理过的当事人指责有失职且有侮辱当事人等“四宗罪”,与同所另一律师一同被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损失30万余元。

  虽然自身是执业律师并自己出庭,但刘子龙和另一被告律师又聘请了3名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一时可为被告方辩护的有律师资格者达5人之多。开庭之前,刘子龙告诉记者:本人虽喜欢炒作,但绝不干坏事,我拿的每一分钱都是干净的。

  据悉,当事人李某(女)因一宗医疗纠纷,于2001年7日委托刘子龙等两律师为其代理诉讼。李某将刘子龙等诉至法院的“罪状”有四:“利用案件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强行将收费比例由20%提高至30%,并以不协助起诉相要挟,强收3000元律师办案费;严重失职没有按代理职责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导致法院裁定中止审理;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在公开场合谩骂、侮辱原告并非法拘禁原告在其办公室达一个多小时;以不退回证据材料原件相要挟,迫使原告与其解除合同。”

  深圳某报记者昨日出庭作证,称其与李某一起向刘子龙了解李某的案情时,见到刘子龙对李某的辱骂,并限制其自由。

  对于列举的“四宗罪”,刘子龙等两律师及其代理人在昨日的庭审中一一回应称:收费是双方自愿之事,何来强迫?且收费合乎标准;作为代理人已代其申请医疗鉴定,送达是法院的责任,不是律师职责所在,且与法院审理结果李某利益未获主张无关;解除合同也是双方自愿行为,并未强迫;对于李某所诉及某报记者所言的“侮辱当事人”情节,刘子龙并未否认曾见到过该记者,但认为李某和该记者所言与事实不符,自己未实施辱骂及限制自由行为。

  对于此前原告曾求助媒体,刘子龙在自我辩护时称,他希望对方在维权的时候也尊重自己的权利。刘子龙还提到,此前也因当庭发言被媒体引用而被对方告上法庭索赔30万,作为律师成为被告并非初次。

  双方在庭审中针锋相对,也不愿意调解,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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