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出台实施意见拆迁要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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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10:54 新华网 |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通过。这个实施意见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今后要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 上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在编制与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确定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房屋,要严格限制拆迁;未按规定完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不得拆迁和建设,对拟拆迁范围内能够满足功能要求的房屋,要尽可能保留。要全面清理各地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凡是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不一致的,特别是涉及强制拆迁以及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市场价不一致的内容,要在2004年年底前修改完。尊重被拆迁人在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方面的选择权,需要拆迁估价的,通过相关程序按市场价评估;需要产权调换的,拆迁人要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安置房;拆迁租赁用房的,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执行。 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拆迁单位,必须与政府部门全部脱钩。坚持文明拆迁,严肃查处不以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居民房屋的违法行为。对采取停水、停电、上门骚扰以及砸门破窗等方式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的单位及有关当事人,要给予严肃处理。(记者何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