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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景业委会有权起诉房管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11:03 东南快报

  本报讯昨日,福州中院二审判决海景花园业主委员会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有权向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诉讼。历时9个多月的海景花园业主委员会状告福州市房管局侵权一案,不久将有定论。

  据了解,去年年初,海景花园的开发商东煌集团陆续将小区架空层的8个车位分别卖给8位业主,福州市房管局为其发放了产权证。对此,海景花园业主委员会认为,架空层为小区业主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应对外出售,而房管局发放产权证的行为则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利益,于是将其告上了鼓楼区法院,要求予以撤消发放的产权证。

  鼓楼区法院一审驳回了该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其理由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该业主委员会只有代表和维护业主管理方面的权利,而无代表和维护业主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因此,该业主委员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不享有诉讼权。

  昨日,福州中院表示,该业主委员会是经过合法程序成立,并在相关单位登记备案。因此,只要该业主委员会认为房管局的行政裁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就有权提出诉讼,享有诉讼的主体资格。

  今年8月31日,经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福州市出台《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该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权益范围的并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纠纷,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至于小区的架空层是否属于公共配套设施,房管局颁发产权证是否侵权这两个焦点问题,鼓楼区法院将继续对此进行审理。本报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来源: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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