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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12:04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 (记者李琼、郭文姬)记者昨日获悉,国际口腔护理巨头高露洁状告宝洁不正当竞争一案日前以宝洁的败诉告一段落。

  12月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两被告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该行为,在上海、北京、深圳三地有关报纸上刊登致歉说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和25万元。

  宝洁被判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在一审判定认为,宝洁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广告以及浩霖公司散发的广告单中描述的内容并无事实依据,因此认定两被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了高露洁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宝洁此举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宝洁(中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将向更高级别的法院提起上诉。宝洁对外事务部有关人士表示,由于在该案中宝洁提供的大量证据源于国外,在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对其公证的过程中,未能及时完成相关的程序性工作,从而影响了一审判决结果。

  在此之前,生产经销涂抹式洁齿牙液的高露洁公司,发现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发布广告信息称:“使用Crest佳洁士深层洁白牙贴只需7天,牙齿就明显亮白,效果是涂抹式美白产品的3倍”等。

  “田七”等四牙膏厂胜诉

  另悉,备受关注的消费者状告四大牙膏厂家(“田七”、“高露洁”、“佳洁士”、“美洁”)广告欺诈一案近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宣判时被驳回。法院认为,原告认为牙膏广告存在虚假宣传及构成欺诈缺乏依据。对此,该消费者表示要上诉。今年9月,消费者杨连弟将“田七”、“高露洁”、“佳洁士”等厂家以广告欺诈为由诉至法院。他提出,使用了这4家厂家的药物牙膏,但是对治疗牙病并无效果。另外,这些药物牙膏的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的规定。(李琼)(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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