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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油”事件追责不应止于个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23:58 红网

  近日,因中国航油新加坡有限公司炒作石油指数期货,造成巨额亏损,目前正在接受新加坡有关方面调查。对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新闻发言人杜渊泉10日表示,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开展的石油指数期货业务属违规越权炒作业务,国资委正在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待事件妥善解决后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境外企业监管和经营风险监控的机制。(据《青年报》12月11日报道)读了报道,笔者觉得对这次“中航油”事件追责,不应仅仅只止于责任人。

  其实,从这次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违规炒作指数期货的后果看,损失达5亿多美元,在数量上从200万桶发展到5200万桶,同时从陈久霖的违规操作时间上看,也达一年多竟无人知晓(据《青年报》12月10日报道)。可见在整个事件从开始到发展,乃至到这次因巨额亏损而导致事发的过程中,除责任人的刻意隐瞒外,相关的监督的机制并没有在这违规过程中发生丝毫的监督制度本该有,但事实上却没有的作用。在整个过程中,如果监督机制能稍微有点作用,想也不致于在个人违规操作的情况下,造成如今的如此巨大损失,因此,这次“中航油”事件的得以发生,就不仅仅只归结于个人的责任,同时也应是有关制度缺位,失效的结果。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看看,倘若我们如有一个有效的完善的制度,陈久霖个人能造成如此之大的损失吗?结论不言自明。

  一个好的制度,可以防止坏人任意横行;一个不好的制度,就是好人也会变坏。而对有关的监督部门来说,只有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同时,同时还要从有关的制度建立与完善着眼,要想一想:为什么现有的监督形同虚设,又为什么早该有的制度却没有,这其中的责任又该由谁来负?只有在解决了这个问题的前提下,才能在追究陈久霖责任的同时,有效的防止日后再有“李久霖”、“王久霖”此类的人物出现,类似国有资产的损失也才能在根本上得到控制。

  当然,制度的有效性,又不仅仅对这次“中航油”事件有着重要意义,应该说,对整个国有资产的监管而言,也有着普遍意义。否则,如果只是就事论事,不能从制度层面吸取教训,那结果将只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效果。想这同样也不会只是笔者个人的危言耸听!(稿源:红网)(作者:周义兴)(编辑: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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