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工死亡享工亡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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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2日05:4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本报讯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出《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抚恤金、养老金);在2004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其死亡待遇除按照条例第37条规定处理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参照原劳动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25条规定,按统筹地区政府确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50%发给,所需资金由原支付渠道解决。没有享受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的职工,其家属可从即日起开始领取。四川日报记者肖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