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从事机动车营运的个体工商户须办证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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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2日09:47 新华网 |
从12月28日起,南昌城区从事机动车辆营运的个体工商户须办理运输业营业执照,缴纳相应管理费,否则将按无照经营予以查处。这是昨日记者从南昌市人民政府获悉的。 目前,《规范个体工商营运户实施工作方案》已正式实施,南昌市城区3.9万多户从事机动车辆营运的个体工商户须做到“一车一照”。工商部门将在南昌交通稽查征费分局所属各稽征所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个体运输户可于28日起,持行驶证、驾驶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车辆保险凭证及时办理个体工商户运输业的营业执照。逾期未办的,工商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另外,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南昌市政府决定对从事机动车辆营运的个体工商户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缴费标准:载重3吨以下的车辆,每吨/月25元;载重3吨以上(含3吨)的车辆,每吨/月20元;21座以下客车(含农客、中巴),每座/月7元;21座以上35座以下客车,每座/月6元;35座以上客车,每座/月5元;面的,每辆/月40元。(来源:江南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