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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挥霍的赎金谁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2日11:15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儿子遭绑架,绑匪要价60万

  王军元是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辛庄村个体养鸡户,家中相对富裕。2003年11月26日,在鸡场忙碌了一天的王军元回家后迟迟不见放学归来的儿子王强的人影,遂带家人四处寻找。当晚10时许,焦急的王军元接到一陌生人电话:“你儿子在我们手中,给你3天时间,准备60万元赎金。如果你玩什么花样,就把你儿子胳膊、腿卸下来送到你家。”

  当晚10时30分,文峰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杨勇接到王军元报案。文峰公安分局当即成立“11·26”绑架案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

  王军元按照警方要求,多次和绑匪讨价还价,以赢得破案时间和筹集赎金。最终,绑匪同意王军元以22万元赎回孩子的要求。

  王军元开始积极借钱,亲戚朋友都借钱给他,因为大家认为这些钱是“不会让绑匪拿走的”。短短几天后,王军元筹齐了22万元。

  2003年12月4日下午,绑匪打来电话,威胁王军元再不交赎金,就让王军元回安阳收尸。王军元夫妻决定冒一下险,答应绑匪的要求,先将钱给了绑匪,等绑匪放孩子回来后再破案。

  绑匪让王军元一行开车到范县清水河乡,其间来回调度,把王军元和警方调得根本没有布置现场的时间。最后,绑匪要求王军元将钱放到一个桥边后马上离开。王军元刚离开,一辆蓝色桑塔纳车(正是警方怀疑的那一辆车)停在放钱的地方,下来一个人,拿走钱后开车向北逃窜。

  两个小时后,根据绑匪提供的消息,王军元和民警在清丰亭找到王强。

  12月21日至22日,“11·26”绑架团伙6名犯罪嫌疑人中的4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经警方查明,王军元所付22万元赎金已经被犯罪嫌疑人瓜分挥霍一空。

  王军元质疑警方做法

  孩子被解救后,22万元成了水中花,一时间,债主纷纷上门讨债,王军元一家的生活陷入了巨大的困境中,从前殷实的小家很快变得近乎一无所有。

  2003年年底,王军元卖掉了鸡场全部的6000只鸡用来还债,2004年上半年的麦子也卖得净光。然而到2004年12月8日为止,王军元依然欠下了19万元的债务,这还不包含欠银行的利息在内。

  对于自己家里目前的窘状,王军元认为警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王军元说警方在破案过程中确实尽了很大力,但是他认为警方同时也存在过失行为,否则22万元就不会被绑匪拿走,自己一家人也不会走到今天这种状况。

  2004年11月23日,王军元正式写下行政诉状,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得到22万元的赎金。迄今为止,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受理王军元的行政诉请。

  那么,王军元为何不向绑匪提起民事诉讼呢?王军元和妻子告诉记者,几个绑匪家中都是穷得丁当响,想从对方家中拿出钱来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12月7日、8日,记者就农民王军元向警方索要绑票费一事,采访了文峰区公安局主抓刑侦的副局长、刑警大队长和多位律师。

  由受害人家属筹借赎金是否合理

  警方观点:这是不成文的惯例

  文峰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邹东波告诉记者,由受害人家属筹集赎金是国际和中国警方的一种不成文的惯例,邹队长说自己从警15年来,主办过近10起绑架案,都是由受害人家属筹集赎金。据了解,我国各地的警方在侦破绑架案时,通常做法是由受害人家属筹集赎金。

  律师说法:让受害人家属筹集赎金不妥

  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允说:“从公民权利和国家机关权力这个角度来说,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公民作为一个自然人,可以行使,但是公安机关作为一个国家机关,则刚好相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使用的,国家机关就不能够使用。公民作为自然人可以放弃这个权利,但是国家机关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譬如公安机关就不能放弃自己侦破刑事案件的权利。目前在中国的法律中,没有一条明确规定可以让受害人家属筹集赎金,因此公安机关让受害人家属筹集赎金是不科学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合乎法律的。

  警方是否应承担赎金赔偿责任

  警方观点:不应承担赎金赔偿责任

  主抓刑侦的副局长汪如海告诉记者,在他的印象中,这是中国第一位绑架案受害者向公安机关讨要赎金的个案。他认为如果公安机关败诉的话,那么今后所有的绑架案发生类似情况,受害人都可以理直气壮地申请国家赔偿,将给国家带来很大的赔偿负担。

  负责侦破这起绑架案的刑警大队大队长邹东波告诉记者:“赎金的问题同样困扰着警方。在破案过程中,警方已提前将可能出现的四种情况告知受害人家属,尊重他们的意见,赎金可能出现的四种情况是:一人财两得,二人得财空,三人财两空,四绑匪撕票(在未交付赎金的情况下)。”邹队长认为,提前告知受害人家属这四种情况后,让受害人家属进行选择,而安阳警方在办案的过程中亦没有出现“技术”上失误,因此警方不应该承担赔偿赎金的责任。

  律师说法:应该赔偿?不应该赔偿?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软认为,赎金没有要回来,公安机关有失职行为,因为赎金在案件中作为一种侦破手段,受害人和警方的真实意图并不是把赎金真的送给绑匪。他说从法律程序上来讲,公安机关在此案件中有责任保护受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财产中自然包括赎金。

  黄允律师认为,既然公安机关作为一个国家机关不能放弃破案的权利,让受害人筹集赎金本身是不科学的,那么公安机关理应承担起赔偿责任。但是,黄律师同时说,目前我国尚没有引进对于鉴定刑事案件中的侦破手段是否合理的相关规则。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崔现成认为,这件事的关键问题在于公安机关是如何就赎金问题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承诺的,如果警方已经告知受害人家属可能出现上述四种情况,并让受害人家属进行选择了,那么公安机关的责任就很小。另外,因为赎金被绑匪挥霍一空,公安机关在此事上没有明显的过失行为,毕竟人是最关键的。崔律师说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何况警方给了受害人家属选择的权利。崔律师认为赎金是一种间接损失,当不在赔偿之列。

  22万元赎金谁埋单

  黄允律师说,这件事有别于普通民事赔偿,也不同于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的国家赔偿,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我国目前法律体制和法律法规中很难给出一个圆满的解答。

  杨振软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履行好保护受害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件案子适合国家赔偿法,但是不适合行政诉讼法,可以申请由警方进行赔偿。

  12月7日,王军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警方在破案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自己要继续提起诉讼。(据《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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