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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新论:问责制的落实需要各方面的配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2日11:43 人民网

  乔新生

  2004年7月3日,重庆市出台了首部《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和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重庆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以及参照执行的部门副职、派出和直属机构的一把手,如果效能低下,执行不力、瞒报或虚报重大突发事件、盲目决策和在商务活动中不讲诚信等,应当承担诫勉、批评、反省、劝其辞职等18种责任。这是我国实行问责制度以来,国内颁布的第一部官员问责地方规章。

  在我国,各级政府正在实现着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过渡。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许多重大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今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向全国人大提交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政府的一切权利都是人民授予的”,政府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重庆市制定的政府规章,正是贯彻政府工作报告的精神,将问责制度落到了实处。

  然而,必须看到,问责制度是一系列制度的总和,它需要各方面的有机配合。首先,问责制度必须建立在信息充分基础之上,必须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从问责制度实施的条件来看,需要公众的普遍参与,需要公众的积极回应,需要公众的彻底监督。而要做到这些,必须将政府打造成为透明政府,让政府时刻处于公众的视线之内,政府官员的一举一动都能受到公众的制约。

  其次,问责制度还需要建立良好的行政架构。问责制度是个历史概念,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内涵。相对于集体负责制而言,问责制度就是一种首长负责制。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的首长负责制,这是实行问责制度的法律基础和前提条件。但是,在行政机构内部,如果仅仅有行政首长负责制,而没有明确的内部职能分工,那么,问责制度有可能成为权责不明的制度。所以,问责制度需要完善中国的行政结构,进一步细分各级政府的职责。

  第三,问责制度是一种含义广泛的制度。问责制度不仅仅是行政机构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也不仅仅是执政党对党员的一种要求。它是一种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制度。从内部来看,问责制度首先是一种首长负责制的具体化,是对行政首长违反行政义务的一种处分。在行政机构内部,上下级之间,问责制度是一种层层承担责任的制度设计。从外部来看,问责制度的内容更加广泛,它首先表现为一种公众(通过媒体)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的问责,同时它还表现为人大机关、政协、各民主党派对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问责。从更深层次来看,问责制度当然包括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的问责。在有些西方国家,问责制度集中表现在公众对政府的监督,立法机关对政府机关的质询,司法机关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上面。所以,狭义的问责制度就是指有权机关和个人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问责制度是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行政官员的选任,到行政官员的监督,再到行政官员的问责,最后还需要行政官员向受害人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所以,行政官员失职是原因,而问责是必然结果,行政官员在承担了行政处分责任之后,如果法律有规定的,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这样,问责制度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问责制度在我国刚刚实施,其中还有太多的问题值得我们研究。一些地方在推行问责制度的时候,还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但是,只要我们正确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就一定能够正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从行动上而不是从口头上将问责制度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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