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志》侵犯名誉权 长兴农民告赢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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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2日11:46 新华网 |
新华网浙江频道12月12日电12月10日,长兴农民李锦良怀揣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来到杭州,他终于告赢了县公安局,《长兴公安志》对他构成名誉侵权。 1997年底,长兴县公安局以长兴山泉农贸公司涉嫌偷税为由,将公司经理李锦良逮捕,移送县检察院起诉。2000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认定:李锦良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检察院不予起诉,并赔偿李锦良2759元。 不久,李锦良发现长兴县公安局2000年11月出版的《长兴公安志》,记载了将他逮捕的事,却没有已确认其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李遂将公安局告上法庭。 长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公安局已构成名誉侵权,停止侵害,并向李赔礼道歉,赔偿其1.5万元。 双方均不服,上诉到湖州市中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要求尚未出售的《长兴公安志》更正后方可传播;再版的,必须对相应内容进行补正。(陈彤 董华平)(来源::今日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