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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劳动争议须赴港解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2日11:49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姜恒

  宁波晚报讯 在宁波替香港公司验货三年,有了劳动争议却必须到香港才能解决。张先生对此实在想不通。

  遭解雇

  张先生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与一家香港公司取得联系,双方于2001年5月28日在宁波签订了《临时聘书》,后又于2001年9月4日签订了《聘用书》,该《聘用书》确定张先生的职位为验货人,驻守宁波并按公司的指示到中国境内的任何地点执行职务。2004年4月30日,这家香港公司单方面向张先生发出了《解雇通知书》,告知张先生自2004年5月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在支付了张先生2004年4月份的工资后,又多给了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雇补偿金。

  提申诉

  被解雇后,张先生的经济收入直线下降,因当时应聘的这家香港公司未替他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金,张先生无法享受各类社会福利。张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向市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公司补偿2001年6月至2004年4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34518港币,支付经济补偿金9900港币及额外经济补偿金4950港币。

  被驳回

  出乎张先生意料的是,市劳动仲裁委驳回了他的申诉。劳动仲裁委认为,这家公司是注册地与经营地均在香港的香港公司,在宁波未设立分支机构及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这家公司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内,劳动者与其发生的劳动争议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张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律规定提出要求这家香港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提个醒

  对此,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的施永波律师进一步提醒市民,即便这类注册地与经营地均不在宁波的港澳台及国外公司企业在宁波设立了分支机构及办事处,应聘人员也要注意聘用程序。按照《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公民担任工作人员,应委托本市经批准的对外服务机构办理聘用手续。也就是说,不经过这样的程序,一旦和聘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宁波当地就很难处理。施律师还说,现在港澳台及国外企业在宁波用工用人中存在许多随意性,像张先生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市民在应聘这些公司企业时,一定要备加小心。(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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