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建设局 拆迁户终审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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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2日14:53 新华网 |
状告建设局 拆迁户终审胜诉 金黔在线讯近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就施秉县城居民何明,因不服城建行政处罚而状告施秉县建设局一案作出终审行政判决:撤销施秉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施秉县建设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何明在经历了一审败诉后,终审终于胜诉。 黔东南州法院查明,1997年10月,施秉县政府因城镇建设规划需要,修建防洪堤和公路,占用何明的房屋和下好基脚的宅基地。1998年3月,施秉县防洪堤建设指挥部与何明签订了划地补偿协议,内容为1、何明在原老屋基上游河坝末来河滨路500米内自行选择屋基,指挥部划定长26米、进深23米,计598平方米无偿划给何明修建房屋;2、何明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3、待防洪堤和公路施工验收后,何明即可动工修建房屋,指挥部不得干预。 何明在防洪堤和公路工程完工后,按照划地补偿协议,在指定范围内选定一块面积为598平方米的土地作宅基地建房,并按协议要求于2002年1月14日向县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但该局未予办理。10月5日,何明以施秉县政府不履行协议向施秉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同年12月4日判决:责成县政府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对何明家作出补偿安置。 2004年7月7日,何明向县建设局申请办理建房手续,未得答复。8月2日何明便在其选定的土地上建房,县建设局发现其违法行为后立即立案调查,并于8月4日和16日两次书面通知何明停止施工,要求恢复土地原状,等候处理。但何明拒绝履行,8月25日县建设局对何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立即停止该工程建设,并于处罚决定书下达后7日内拆除该块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将土地恢复原貌,处以2000元罚款。何明不服上诉至县法院。县法院9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县建设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何明不服上诉。黔东南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明与指挥部签订划地补偿协议,在指定范围内选定地块修建房屋,并向县建设局申请办理有关建房手续,县建设局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而县建设局在对何明的申请未作出书面答复的情况下,以何明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为由,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违背了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其作出的决定程序违法,作出的罚款处罚也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撤销。 据此,黔东南州法院于近日作出了撤销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县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的终审判决。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