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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民事诉讼调解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09:1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南京十二月十一日电(记者朱大强)记者在此间采访时了解到,江苏省南京市法院面对新时期出现的社会矛盾纷争,积极探索解决方法,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机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民商事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判决虽然解决了纷争,但可能会引发“一场官司三代仇”的结局,而加强诉讼调解,使已经发生的矛盾纠纷不激化、不转化,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

  为了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功能,南京市中级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中调解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对于当事人情绪对立、矛盾容易激化的纠纷,涉及面较广、可能引起社会反应的群体性纠纷等案件,在当事人未主动申请调解的情况下,依职权主持调解;并且规定了七大类应该进行调解和十四大类应该注重调解的案件范围。

  在调解中,南京法院法官们讲究技巧,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当事人达成合意。他们把调解工作贯穿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机会,发现时机立即调解;积极寻找情、理、法的切入点、平衡点,努力做好当事人的工作;通过采取诉讼保全等手段,及时维护当事人权益,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目前,南京市法院调解结案率呈逐年上升趋势,法庭调解率都在百分之五十左右,江宁区汤山法庭更达到了百分之七十五以上。通过调解,实现了社会稳定与大量减少诉讼、缓解法院审判压力的“双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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