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七年终审宣判 四川省高院判缅甸毒枭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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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09:15 新华网 | ||||||||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缅甸人脚明电话邀请暂住成都的特情人员帮他运输30至50件海洛因到昆明,同时另托人帮忙找买主。就在双方准备交易时,跟踪而至的警方当场将双方抓获。记者前天获悉,贩毒3670克的脚明已被四川省高院终审判处死刑,目前正报最高法院核准。 这起罕见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下的特大贩毒案,因案件管辖、涉及外国人犯罪等
给刘打电话的是缅甸人脚明,据说两人此前就认识。在给刘打完电话后,脚明跟着又找到马家兴帮他联系买主。得知有好处,马又立即找到哥们儿杨泽治帮忙找买主,杨于是与毒贩马锦商量,马锦当即同意购买。双方随后约定当年7月27日在昆明交易。 当年7月,特情人员刘某应邀到云南瑞丽与脚明和马家兴见面,刘答应帮脚明将海洛因从云南畹町运到昆明。26日,脚明和马家兴、马锦、杨泽治先后到达昆明。第二天,刘将毒品海洛因运达昆明,并从脚明处得到了5万元运费。 27日下午4时左右,脚明亲自带着海洛因与马家兴一起去交易,就在双方进行交易之时,跟踪而至的民警当场将4人抓获,并从脚明的旅行袋中搜出了海洛因3670克。经鉴定,海洛因的纯度高达54.6%。 成都中院被指定作为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在查明脚明等4人(刘某另处)的犯罪事实后,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脚明和马锦死刑、杨泽治死缓、马家兴无期徒刑,并没收4人的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4个人均提出上诉。脚明的辩护人认为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较小,杨泽治的辩护人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周建中则提到“特情引诱犯罪”等等。 针对“特情引诱犯罪”一说,四川省高院二审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专门作了评述:警方虽使用了特情,但脚明是在事先备有毒品情况下要求刘帮其运输,而脚明等4人贩卖毒品的犯罪动机和贩毒数量却是特情不能引诱的。正是基于这一点,四川省高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来源:北京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