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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10:22 广州日报大洋网

  胡仁波

  “私人侦探”是一个没有合法化的行业,但关于它的活动却一直没有停止过。日前又有媒体报道:珠海有调查公司办私人侦探业务,查通奸5000元。一个没有合法化的行当,为什么总会在社会上出现呢?答案恐怕要从现实生活中去找。

  众所周知,诉讼活动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法律上的“事实”并非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事实本身,即“客观存在过的事情真相”,而是以证据反映出来的案件情况。基于此,法律还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即当一个人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要求时,必须拿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该要求所依据的事实,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中国人爱面子,平日里经济往来不太注重字据,因此,一旦陷入纠纷,证据的缺失就成为打官司的第一个拦路虎。如果不加强和保护事后的合法取证,将至少有两个不良后果:其一,破坏信赖关系,使不讲信用者肆无忌惮。其二,一些权益人从法院求助无门转而投向黑社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现代诉讼的要求催生了专门从事取证的机构,不管这些机构叫什么名称。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允不允许取证机构存在,而在于如何平衡公民的调查取证权(实际是通过调查取证,证实和保护的其他实体权利义务,比如债权、夫妻间彼此的忠贞义务等)和个人隐私权、企业经营权等权利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即要求法律对取证者的主体身份,取证的场合、手段和程序等作出合理的规定,使取证在法律技术层面成为一种可操作和可完成的事项,而被取证者的合法权利也得到尊重。

  笔者认为,对取证的规范,首先将取证人员的身份限定在合法注册的人员范围内,他们应具备基本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其次,取证的场合一般应限于公众场合,比如公园、商场等。再次,取证手段应绝对排除暴力方式,但拍照、录像和现场录音以及合法接听的电话录音等则应允许。在程序方面,可考虑引入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以保证所得资料的原始真实性。

  “私家侦探”在西方已合法存在了很长时间,他们在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上确实可以起一定作用。与其让其处于地下状态,不如对它进行规范。(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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