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厂”受工伤社保局不给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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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10:3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傅岩、刘旦)打工者赖某上班时不慎左手小指骨折,却被社保部门告之不能为其进行工伤鉴定,原因是他所在单位没有营业执照,是非法用工单位。他的权益如何保障?有律师认为,非法用工单位的员工受到伤害时,可向法院起诉工厂,向工厂索取人身损害赔偿。 日前,四川籍赖姓男子告诉记者,他在东莞谢岗镇某厂做技修工,今年6月21日,上班时不慎造成左手小指骨折,住院四天花去3000元,工厂答应为其付这笔医疗费。出院后,他认为工厂还应该赔偿一些伤残费用,于是他就向厂方提出要求为其工伤评残鉴定。该厂在东莞一医院法医门诊部为赖做了工伤鉴定及其评残,给他评了一个10级伤残。但赖某要求上调一级伤残,按此等级予以赔偿。但因厂里没有工商执照,奔波多次,都没能得到社保部门的鉴定。 对此,东莞市社保局咨询科杨笑冬告诉记者,工伤鉴定申请人要提供单位的合法证件证明才予以开一个介绍信到有关指定单位进行鉴定。东莞市劳动保障局咨询热线的蔡先生告诉记者,社保部门做工伤鉴定的范围是合法用工单位。因为“用人单位”是指有工商部门登记的,而“黑厂”不属“用人单位”。所以对非法用工来说,社保部门不能为其做工伤鉴定。 莞信律师事务所邹育兵律师:社保部门没有必要给予他工伤鉴定。他的权益保护,并不处于“真空”状态,他可向法院起诉单位,法院受理后,可以确定他和单位是一种雇佣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从而根据法医的鉴定作出裁判。(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