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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师专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10:35 广州日报大洋网

  唐律师:

  我向某银行申请车贷,却被告知要买某保险公司的《车贷险》,此外,银行还要我承诺将其列为该保险的唯一受益人,否则免谈。我虽然照办了,但想不通的是:银行要求我这样办,公平吗?他们的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广州开发区读者:郑大海郑大海读者:

  你咨询的内容既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同时也是许多保险、银行有识之士高度关注的问题。就因为它已经普遍存在于广州乃至全国的大小银行,涉及若干车主、保险公司的利益。问到是否公平?肯定不公平!

  “霸王”条款,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旨在减免自身责任、加重他方义务、剥夺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尤其是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的所谓惯例,其侵权行为之严重,的确让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人们切齿痛恨。银行约定车主到指定的保险公司买保险,就是“霸王”条款。

  由于汽车本身是个容易惹祸的东西,事实上存在风险,车主也的确需要通过买保险来减轻可能遭遇事故时的灾害。缺了它,车主则缺少一份安全保障;银行则缺少一个重要的还款来源。这便是银行要求你买保险的目的。买不买保险、买谁的保险,又是车主的自由和权利。按照法律的规定,车主的这个权利,包括银行在内的任何人(自然人和法人)均无权干涉。因为,干涉他,就是干涉他人的合同自由,就是违法!指定保险不仅侵害车主的合法权益,也损害别的保险公司的利益。在银行内部,这种所谓的指定又极易产生道德风险。从根本上来说,它不仅违反《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违反《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的规定,更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银行指定保险,客观上导致合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不相适应。在《车贷险》合同中,车主(借款人)是投保人,而第一受益人却是银行,银行不仅无须为其自身的经营风险担责,也不用支付包括保险费在内的经营成本,而是通过投保人为其转移经营风险和成本。对此,广东天胜胜律师事务所李鑫认为“这种投保方式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消除“霸王”条款,不仅要靠市场的充分发育,而且还要有行业的充分竞争。只有尽早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机构,运用法治的手段,才能根除“霸王”条款,实现交易公平。就现阶段而言,只要银行的优势地位仍在,“霸王”条款就难免。

  现实的做法是,与银行签约,以你能够忍受为前提,不要去追求公平、合理!因为那样,除使你无法取得贷款外,别无所获。(唐小明)(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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