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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购房人房屋已抵押 买卖行为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11:22 贵州都市报

  案情简介:

  陈小姐于2003年8月与贵阳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该公司将其开发的“某某家园”房屋一套出售给陈小姐,陈小姐根据约定支付了房屋价款68万元。嗣后,陈小姐到产权处咨询得知,该房屋在陈小姐购买之前已被房开公司抵押给某银行。该房开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律师分析: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因此,房开公司出售房屋时,不仅要通知抵押权人的银行,同时还必须告知受让人房屋抵押的有关情况。房开公司未履行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告知受让人这两项法定义务中其中的任何一项,依法均导致转让行为无效。根据陈小姐的情况,房开公司的售房行为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陈小姐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房开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开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律师:严仕华

  作者: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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