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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出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11:22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记者日前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使交易行为“公开、公平、公正”,避免行政干预和暗箱操作,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2月10日正式公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凡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办法》中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其他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涉及的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暂停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

  《办法》还规定,在征集受让方时,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转让、受让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应当包括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因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办法》中明确规定,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在产权交易机构外进行;禁止操纵产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产权交易秩序;禁止妨碍转让方、受让方的公平交易。

  如果出现转让方和受让方有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隐匿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规其中之一的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作者:贾华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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