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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罚10元司机负全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3:17 京华时报

  作者: 钱卫华来源:

  本报讯(记者钱卫华)昨天下午,交管部门对劝阻行人违法穿行的保安陈清中被撞牺牲的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肇事女司机徐曼玲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行人李宝增违法横穿马路处以10元罚款,同时谴责他的不文明行为。目前,徐曼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批捕。事故调查蓝鸟偏离正常行驶方向

  据西城交通支队副支队长秦军介绍,11月24日17时30分,在东西方向变为绿灯时,行人李宝增违法由北向南横穿西长安街闹市口路口。为了确保他的安全和东西方向车辆的正常行驶,保安陈清中和民警韩雨将他劝阻在路口内东西方向90厘米宽的中心线延长线处。此时,东西方向的车辆依然相继正常通行,徐曼玲驾着蓝鸟由西向东驶来,在车偏离正常行驶方向驶入逆行过程中,车前部先将陈清中、李宝增、韩雨及等候放行的骑车人徐某撞出,徐某和自行车又与一辆小客车左后部接触。之后,徐曼玲的车又相继与由东向西行驶的3辆小客车相撞。

  事故造成陈清中死亡,韩雨、李宝增、徐某受伤,5辆小客车和自行车损坏,事故共涉及9人。事后检测发现,行人李宝增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毫克/百毫升。责任认定女司机驾驶不当负全责

  经查,事故的发生原因为徐曼玲驾车时操作不当,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和第35条的规定,成为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由此,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徐曼玲承担全部责任。对应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35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答疑解惑行人横穿不是直接原因

  行人李宝增横穿道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西城交通支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已对李宝增作出罚款10元的处罚。对此,市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李宝增违法横穿道路的行为属实,但与发生的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也不构成直接原因,因此他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责任。而死者家属或伤者是否可以向他提出民事赔偿,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如果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话,他们可在认定书下达10天之内向交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应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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