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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商业秘密加两道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5:22 红网

  三名硕士、青年工程师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各被判2至3年徒刑并处罚金3万到5万元,3人所在公司还要退赔他们曾服务的深圳华为公司588.01万元。12月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这一新闻。虽然大名鼎鼎的华为在一审中胜诉,但是,付出的代价、精力、种种无形的损失,令笔者不由得想起一个词来——“双输”。

  据报道,这3人在职期间和华为签过《员工聘用协议书》和《员工保密合同书》,辞职时均签了《离职员工承诺书》,承诺保守华为的商业秘密。从法治社会准则和市场经济法则来看,华为无异于给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了一道法治之锁,谁敢违反合同与承诺,不仅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现在的判决便是证明。然而,上述法治之锁并未锁牢华为的秘密。辞职员工不仅另组公司、违背承诺搞同业竞争,还将窃取的商业秘密化作吸引588.01万元投资的技术资本,使得华为不得不用三年时间、借助刑事诉讼来制裁窃密者。这说明,仅有法治威慑力的保密措施,依然抵挡不住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社会必须维护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为商业秘密保护再加一道锁——用利益与义务共同打造的锁。

  据报道,华为公司光网络技术许可使用费估价为1.84亿元。三名被告人掌握着其中部分核心技术秘密。至今,我们没看到华为为员工的保密合同和辞职承诺书到底支付了多少报酬,只能推测这数额肯定远远低于这些商业秘密吸引来的588.01万元投资额。一些原华为员工称上述保密合同与辞职承诺书是“不平等条约”,说明上述“准法律”文件根本不足以维持员工的心理平衡。

  如同低薪难养廉一样,保守商业秘密如果没有与该秘密潜在价值相一致的“封口费”来平衡,保密就成空话。高酬保密不失为又一道保护商业秘密的大锁。这道锁将员工的保密义务和应得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使员工为企业承担保密责任的同时,获得与之相应的经济补偿。个中道理其实并不复杂,关键是如何确定保密费标准,太少甚至根本没有,对员工就毫无吸引力,根本无法起到保密作用。

  据报道,我国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对付酬保密的做法认识不尽相同。例如,上海华谊(集团)公司每个月的工资中都会给关键人员增加300到800元不等的保密费。最近三年来,该集团立项科技开发和工业化项目880多个,累计申请专利170项,获得12项国家级优质新产品奖,人员流动也很频繁,但没有一起技术外泄事件。与此相反,成都有的老板要员工为企业保密,不仅不付保密费,每月还扣其100元工资相要挟(见《成都商报》)。这怎么可能让员工与企业同心同德攻守商业秘密呢?如果利用员工因种种原因急于辞职的心情,迫使其签订低酬甚至无酬保密承诺,最终难免为这“不平等条约”付出沉重代价——包括泄密和员工窃密酿成的“双输”悲剧。(稿源:红网)(作者:江南雨)(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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