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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空难赔偿标准彰显对生命尊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5:24 深圳商报

  在京召开的“包头空难理赔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董会清教授呼吁:“民航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实在太低,必须尽快修改法律提高标准。”会上,包括多位现任航空公司法律顾问的专业委员会律师也一致出现类似呼吁。目前,国内民航空难事故对国内游客的赔偿标准,都是以1993年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的规定来执行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航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外出旅游也好,做生意也好,坐飞机已不再是什么稀罕事。从目前来讲,虽然说飞机的失事率是最低的,但由于它的不可预见性及高危险性、高死亡率,人们对飞机安全问题仍有一种莫名的担忧,一旦飞机失事,机毁人亡不说,还会对社会造成一种恐慌。

  只要飞机在空中飞行,发生空难的可能性就存在,空难一旦发生后怎么办?除了采取一定的抢救措施,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损失外,做好善后工作显得尤其重要。过去的情景是,一旦发生了空难事故,中国人与外国人的赔偿标准悬殊,是一种“双重标准”,中国人的赔偿额最高为7万元人民币,而外国人的最高赔偿额为75000美元,两相比较,差了近十倍,这就很容易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中国人的命不值钱,外国人的命才值钱。其实,人的生命权是一样的,只是因为分属不同的国家,在赔偿上才有不一样的标准。

  当然,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尽一致,在这方面不可能有个统一的标准,但力求使赔偿的标准接近一些还是能够做到的。我国政府于今年11月签署了《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这部公约对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规则和承运人赔偿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作为签署国,就应该受到这个公约的约束,虽然签署的文件尚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做好前期的工作还是应该的。

  从另一方面讲,空难赔偿额度过低不利于航空事业的发展,不利于杜绝和遏制恶性事故。前一时期,针对我国矿难频发的恶性事故,有人撰文指出,要加大对矿工的赔偿,真正让矿主“死不起人”。依笔者之见,这个建议同样适用于民航部门。这样更能引起民航部门的重视,否则,敬畏生命就只能停留在口头上。

  人是自然界中最宝贵的资源,生命权是人权当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虽然谁也不愿意发生事故,但既然发生了事故就应进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赔偿”。民航提高空难赔偿标准,彰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希望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专家们的建议,及早出台提高空难赔偿标准的规定。

  作者:李红军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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