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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照片被使用未署名拍摄人,刘欢当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7:35 新华网

  认为自己为著名歌手刘欢拍摄的照片被擅自使用在海报上且没有署名,摄影师李某将刘欢、上海声像出版社和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作品;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费、律师费合计2.4万余元。昨天,朝阳区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据原告李某称,2004年1月,他与刘欢签订协议书,约定为刘欢拍摄人物图片;对于拍摄的图片,原告拥有图片的著作权。当天,他即为刘欢拍摄了200余张图片并交付对方。其后,他发现在第二被告出版并发行、第三被告提供版权并担任总分销的《刘欢经典20年珍藏集锦》的销售海报上,使用了原告拍摄的图片但没有为原告署名;在《刘欢经典20年珍藏集锦》首发仪式上,主席台背景亦使用了原告拍摄的图片,同样没有为原告署名。

  李某认为,三被告使用其作品不署名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记者 颜斐)(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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