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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困难群众打官司不再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8:06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本报12月13日讯(记者刘文韬)今天,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档案局等9个厅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我省自1997年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难群众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但同时,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经费短缺、相关制度不配套、经济欠发达地区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难等问题,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为此,我省9个厅局根据国家9部委的有关通知精神,就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达成共识,明确了要求。今后,各级政府要按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将每年法律援助所需要的经费数额,逐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劳动仲裁部门要先行缓收仲裁费。仲裁结果出来后,受援方胜诉的案件,仲裁费由非受援的败诉一方承担;受援方败诉的案件,依法裁定受援方当事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仲裁费,该方当事人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管理等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利用档案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应予以支持,对于法院尚未立案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可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查询。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查阅档案资料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应当予以减免,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为解决受援人因交不起鉴定费用而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导致无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各鉴定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事项的鉴定给予减免的优惠。其中,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应缓收或免收鉴定费;其他非财政拨款的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人身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笔迹鉴定以及财产评估等,实行缓收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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