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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宣判自贡公交车坠河案 驾驶员被判6年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8:09 四川新闻网

     中国西部网消息     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昨(13)日对驾驶员李燕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李燕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4年3月31日中午,被告人李燕按其所在的自贡公交集团三公司调度安排,代班驾驶该公司川C03564号大客车行驶公交10路车线路。当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燕与
驾驶该车的上班驾驶员熊某某在公司停车场交车时,被告知“该车刹车不好用,左边刹车来得慢”后,未将此情况向公司汇报亦未报修,仍然按行车线路出车。下午1点50分左右,李燕在驾驶该车行至自流井区檀木林大街时,发现脚刹不能制动,采用减挡降速,仍不见效后,将车驶上解放立交桥。不久,行车车身与立交桥左右护栏多次碰撞,在此过程中,李燕被甩出车外摔在地上。行车失去控制最终冲下立交桥,与右边公路护墙碰撞后又冲上公路人行道,翻下栏杆坠入河中。车上15名乘客因机械性窒息等原因死亡,6名乘客受重伤,20名乘客受轻伤,12人受轻微伤。川C03564大客车严重毁损。案发后,自贡市公交集团已赔付死者家属、伤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燕在被告知车辆有问题后仍驾驶不符合安全行车规定的车辆上路,且在行车不能制动时,未采用应急制动措施,致行车与护墙碰撞最终坠入河中,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燕有期徒刑6年。(四川日报记者代晓明)



来源: 天府早报                                   【编辑:陈天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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