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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103项行政审批收费明年将取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8:15 新华网

  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近下发的通知,103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在福建省将被取消。

  下列84项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等收费,予以公布取消———

  公安部门: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工本费、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工本费、外国人定居身份确认表工本费、随船工作证工本费、台湾同胞旅行证明工本费、驾驶证年检费、重大及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公务用枪持枪证工本费、民用枪支持枪证工本费、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工本费、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工本费、爆炸物品购买证工本费、爆炸物品运输证工本费、爆炸员作业证工本费。

  发展改革(煤炭)部门: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新生物制品审批费(并入新药审批费)、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登记费、药品包装用材料及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审评费。

  农业部门:出口农药审批费、申请农药试验审批费、土壤肥料测试费、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登记费(含登记证费)、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

  工商部门:《商标注册证》验证费。

  信息产业部门:无线电注册登记费(含其他部门收取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科技部门:技术合同登记费、科技奖评审费(含其他部门收取的)。

  国土资源部门: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测绘部门:测绘工作证工本费、测绘资格证工本费。

  烟草专卖部门:烟草专卖许可证(含生产、批发、零售、临时)收费。

  中直管理局: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单位评估费、商用密码产品特许销售年费。

  人事等部门所属人才流动中心:出国政审费。

  国防科工委:核材料许可证费。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收费。

  安全生产(煤炭)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特种操作人员操作证(IC卡)工本费、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费。

  司法部门:律师执业证工本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工本费、公证员执业证工本费、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

  新闻出版部门:报刊出版许可证工本费、记者证工本费。

  文化部门:演出许可证费。

  林业部门:木材运输证工本费、木材采伐许可证工本费、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特许猎捕证工本费、猎狩证工本费。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民航管理部门: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

  铁道部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费。

  建设部门:注册建筑师证书费、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费、注册城市规划师证书费、房地产估价师证书费、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工本费、造价工程师证书费、监理工程师证书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发证收费、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费、建设监理证书(含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单位证书)费、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费。

  劳动保障部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

  教育部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工本费。

  交通部门: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费。

  海关总署: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海关监管手续费、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验车费。

  卫生部门: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口岸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口岸管理(建设)费。

  质量检验检疫部门: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工本费。

  知识产权部门: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

  下列7项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的行政审批收费,随国务院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公安(安全生产)部门: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本费。

  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报名考试费。

  农业部门:兽药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商务部门:特定机电产品进口证明书工本费、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工本费。

  海关总署: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

  下列12项行政审批等收费,属于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中国人民银行: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工本费。

  交通部门:《水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建筑消防合格证工本费、消防施工许可证工本费、消防建审费、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

  旅游部门:旅游饭店星级报告书工本费、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旅行社申报技术报告书工本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工本费、出境旅游领队证工本费、导游员资格等级证书工本费。

  发文机关强调,上述收费项目,除随国务院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外,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应当立即纠正,其他收费一律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有关执行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陈鸿星张增田)(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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